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4924號
TCEV,111,中小,4924,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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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924號
原 告 江秋金翔順興企業行

被 告 李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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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