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5號
原 告 江姵樺即翔順企業行
被 告 呂秉睿
余聯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呂秉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9元。
被告余聯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9元。
前兩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