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4489號
TCEV,111,中小,4489,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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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4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3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86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 本院卷第17頁),嗣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 日時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95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沿臺中市大 里區景庄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行經景庄街198號前處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與前



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行駛而碰撞在其前方,由訴外人 周啟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致系爭車輛受損。被告因過失撞損系爭車輛,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車 輛之所有權人即訴外人格上汽車租賃(股)公司台中分公司 (下稱格上公司)前就系爭車輛向伊投保車體損失險,伊已 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26,672元(含零 件費用5,051元、鈑金工資費用6,006元、烤漆費用15,615元 )予格上公司,經計算折舊後,系爭車輛之修復金額為22,9 52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95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 場圖行車執照、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 票、系爭車輛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5頁),並經本院 調取系爭事故之調查卷宗查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之上開主 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上 開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汽車在同一 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 條之2前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行經上開路段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與前車保持 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行駛而碰撞格上公司所有,而由周 啟智駕駛之系爭車輛,顯見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 甚明,且其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上開規定,格上公司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



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
㈢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 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查本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 車輛,依上開規定,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主張以計 算折舊後之金額作為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金額,自屬有據。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支出修理費用26,672元(含零件費用 5,051元、鈑金工資費用6,006元、烤漆費用15,615元),有 前揭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 參。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運輸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438;參以卷附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見本院卷 第27頁),該車出廠日為106年5月,依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 定意旨,應以同年月15日為出廠日,據此計算,系爭車輛迄 至系爭事故發生時間即109年3月9日,實際使用日數為2年9 月23日,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 第8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以1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系爭車輛應以2 年10個月期間計算折舊。則扣除折舊後,格上公司得請求之 零件費用應為1,01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再加計不計 折舊之鈑金工資費用6,006元、烤漆費用15,615元,系爭車 輛之修復費用為22,634元(計算式:1,013+6,006+15,615=2 2,634)。
㈤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損 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 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 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 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 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 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因承保之系爭 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固有賠付26,672元予格上公司, 然格上公司因系爭車輛受損實際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2 ,634元,故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 賠償之範圍,亦僅得以該等損害為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22,634元,即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對被告之代位求償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既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1年11月2日寄存送 達予被告(見本院卷第99頁),並於同年月12日發生效力, 然被告迄今未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即應於收受起訴狀繕 本後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同年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634元,及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 00元,依兩造勝敗比例,由被告負擔其中986元,餘由原告 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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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051×0.438=2,212第1年折舊後價值 5,051-2,212=2,839第2年折舊值 2,839×0.438=1,243第2年折舊後價值 2,839-1,243=1,596第3年折舊值 1,596×0.438×(10/12)=583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96-58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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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