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39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 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 政策強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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