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2號
LTEV,112,羅補,2,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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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號
原 告 林妍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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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