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2年度,12號
LTEV,112,羅補,12,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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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2號
原 告 蔡杏沄
訴訟代理人 鍾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全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蔡杏沄、被告俞全旻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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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