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480號
LTEV,111,羅小,480,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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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田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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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