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12年度,2號
CPEV,112,竹北救,2,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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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MAGDALAN JEFFREN ELAG(麥格)


代 理 人 蕭盛文律師
相 對 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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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