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進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被告江進國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姓名及住居所(被告江進國於訴訟中死亡,
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其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
,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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