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11年度,1076號
CPEV,111,竹北小調,1076,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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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黃永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於民事起訴狀上載 明相對人即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向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報案處理資料,僅記載相對人當時 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及留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無 其進一步年籍資料,本院復調取上開車輛車主及門號申登人 之年籍資料,分別為訴外人貝○○黎○○,再查其等戶籍資料 ,並無配偶或父母親為相對人姓名等節,有警方報案處理資 料、個人戶籍資料、車籍資料、台灣大哥大申登查詢資料在 卷可稽,致無法特定聲請人本件所列相對人,至聲請人雖認 應以上開門號帳單地址「新竹縣○○鄉○○路000巷00弄0號」為 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然本院職權查詢該址全戶戶籍資料, 亦無相對人姓名,此外,聲請人迄今復未能釋明相對人之住 所或居所是否確為上址(實務上以戶籍謄本為準),難認合 法,依首開規定,應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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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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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