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交簡字,112年度,10號
CPEM,112,竹東交簡,10,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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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進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進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進財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 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 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 國111年12月10日17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新竹縣○○鎮○○路0 00號之3工作處所內飲用保力達若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21時15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21時16分許,駕駛 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竹東鎮東昇路與東峰路口時,因行車搖 晃不穩為警攔查,復經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乃於同日21 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蕭進財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警員柳權峰於111年12月10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公共危險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111年10月19日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    
 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 。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㈥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 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



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 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保力達若干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駕駛前揭機車上路欲返家,嗣駕車行經新新竹縣竹東 鎮東昇路與東峰路口時,因行車搖晃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 身上散發酒味,乃於同日21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 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 字第14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 第13頁)附卷可佐,此一論罪科刑紀錄雖未構成累犯,然被 告歷經前揭程序,應深知其行為之不當,詎其仍不知戒慎其 行,反再度輕忽而於飲用保力達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 公升0.98毫克之情況下,仍駕駛上開車輛行駛於公眾往來之 道路上,其行為當已生相當之危險,其所為自應嚴正的予以 非難;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最近1次 更係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佈、同年月30日施行,再度提高 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之法定刑,被告自應知悉該等法令之 規定,卻仍違犯刑律,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 重而予以調整;惟念及本案被告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又幸未肇生交通事故,是其犯罪情節確非屬最嚴重之情 形,並兼衡被告自承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見速偵卷第13頁,本院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認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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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