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號
KMDV,112,補,3,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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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孫永吉
被 告 黃子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萬32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被告黃子峯之住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新北市○○
區○○路0段00號12樓,該址之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請
原告一併確認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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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