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號
KMDV,112,司促,27,2023011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添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652元,及自民國
98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添巽(原名楊再添)於93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
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