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4號
KMDV,111,司促,1354,202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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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莉玲
債 務 人 黎育誠

李冠璉

一、債務人黎育誠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69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3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黎育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李冠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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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