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翁于雯
被 告 王檍澄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