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1年度,8號
LCDV,111,繼,8,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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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菁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孫益芬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並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請准予 備查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孫益芬係於111年8月2日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聲請人雖於111年11月1日即具狀辦理本 件拋棄繼承(見本院卷第13頁之本院收狀章),惟未提供完 整之繼承系統表、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已通知同順序繼承 人之證明文件暨回執,經本院於111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載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上開裁定業於111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至聲請 人住所地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並於同年12 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 頁);聲請人雖於111年12月12日補正其他被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通知同順位繼承人之存證信函等,然仍 未補正已通知存證信函之雙掛號回執,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 親等關聯(一親等),被繼承人尚有一繼承人吳克勤,而聲 請人漏未通知並提供其戶籍謄本,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親等關聯(一親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後本 院於111年12月12日電話通知聲請人於111年12月26日前盡速 補齊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同順序繼承人 之證明文件暨回執,否則將駁回其聲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9頁),惟聲請人於通話送 達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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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