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1號
LCDM,111,原訴,1,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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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俊傑


選任辯護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義情


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田孝群


選任辯護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俊傑謝義情田孝群於民國111年4 月21日凌晨0時40分許,在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暖堂酒吧飲 酒後,搭乘告訴人俞豪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 座位位置:謝義情坐副駕駛座、杜俊傑坐副駕駛座後方、田 孝群坐駕駛座後方),欲返回連江縣南竿鄉珠螺村之宏旗營 造貨櫃屋宿舍。途中田孝群因不勝酒力在車內後座嘔吐,告 訴人回頭查看並請渠等保持車內清潔,杜俊傑竟因此心生不 悅,基於傷害之犯意,自後座揮拳毆打告訴人頭部並拉扯其 衣服,告訴人因不堪毆打遂將車輛停靠珠螺村濱海大道入村 口路旁。停車後,杜俊傑下車走至前方將駕駛座車門拉開, 欲將告訴人拉離座位並繼續徒手毆打時,田孝群謝義情見 狀,亦基於與杜俊傑共同傷害告訴人之犯意聯絡,由田孝群 自駕駛座後方將手扣住告訴人脖子並徒手毆打其頭部,告訴 人掙脫下車後,謝義情繼續將告訴人摔倒在地,杜俊傑、謝 義情、田孝群等3人一擁而上以拳頭、腳踢之方式毆打告訴 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手肘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左側踝部 挫傷、頭部鈍傷、右手中指閉鎖性骨折等傷害。案經告訴人 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杜俊傑謝義情田孝群均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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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