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號
原 告 王進松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證
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