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部分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2年度,10號
CCEV,112,潮補,10,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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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0號
原 告 宋必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宋龍妹間請求確認部分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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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