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鋪設柏油路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1013號
CCEV,111,潮補,1013,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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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黃楊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黃美容間請求私有土地鋪設柏油路面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於屏東縣○○鎮○○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鋪設柏油路面,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
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0元,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又系爭土地面積為92.6平方公尺,依
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4,100元(計算式:3,500×92.6=
324,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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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