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楊淵博
被 告 高岱瑋
法定代理人 高子翔
戴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高岱瑋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 、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