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田淑麗
田允水
田雪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施英鳳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度潮原簡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7,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000元。對於繳納上訴費部分
,不得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