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2年度,17號
SDEV,112,沙補,17,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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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7號
原 告 陳俊宏

一、上原告與被告陳利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6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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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