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2年度,2號
CDEV,112,橋補,2,202301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良才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又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橋救字第1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