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留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15號
CDEV,112,橋簡,15,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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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5號
原 告 惠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 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於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 局金寧分駐所,並於111年11月5日發生送達效果,有送達證 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 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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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