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1號
CDEV,112,橋小,1,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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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王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惟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 所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乙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 本件宜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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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