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李世賢
北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賢等間代位請求代位撤銷借名登記行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李世賢與被告北京交通有限公司被告間
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契約予
以終止,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示
,系爭車輛所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48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
告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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