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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079號
CDEV,111,橋補,1079,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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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博愛皇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森煌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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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