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1065號
CDEV,111,橋補,1065,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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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鄭祖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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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