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政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廷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
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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