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簡字第631號
原 告 王金福
原 告 王素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被 告 林玉英
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所為之
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七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7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 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 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