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1年度,1702號
CDEV,111,橋小,1702,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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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陳俐婷

謝容毓即謝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證,其於原告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依110年1月13 日修正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12條,業於112年1 月1日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 ,然被告甲○○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 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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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