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明日朗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季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安橋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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