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長、張財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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