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862號
TYEV,111,桃簡,862,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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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筱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8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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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