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1年度,221號
TYEV,111,桃司簡聲,22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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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張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依序讓與鴻 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聲請人 ,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欲將債權讓 與通知債務人,惟相對人目前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區戶政事務 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且其最 後居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 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 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 ,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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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