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林原生
被 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 理 人 林韋竹
被 告 羅心怡
黃冠穎
陳宥妮
上五人 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元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所涉損害賠償之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33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 10年度易字第77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於該案件審理程序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該刑事案件業經審理相當時日, 並已取得相關之事證,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 理由已不復存在,爰依職權將前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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