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38號
SYEV,112,營簡,38,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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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8號
原 告 曹怡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泰郝慧儀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請求權具體依據不明確,應於7日內補正,逾
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2份,俾由本院
送達被告答辯:
1.原告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如何返還原告12萬元?如係
主張侵權行為應敘明被告2人係有如何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原告財產之行為?如有其他請求權依據,則應具體指明,並敘
明該請求權依據之具體事實及聲明所用證據資料到院。
2.依原告所提出之匯款資料,原告之12萬元係匯給被告郝慧儀
被告黃瑞泰並未收受該12萬元,何以需返還原告12萬元。
3.依被告郝慧儀於刑事案件中所陳其僅是翻譯,且該12萬元已交
給原告原選擇之越南新娘,則被告郝慧儀何以需返還原告12萬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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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