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679號
SYEV,111,營簡,679,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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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79號
原 告 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6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原
告如欲進行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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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