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許宸緋
被 告 周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
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28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詐騙集團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暱稱「林 豪運」、「股助理─欣雅」、「BCH客服經理」之人之名義向 原告佯稱可在BCH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原告陷於 錯誤,而於111年1月20日下午3時54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 幣(下同)99,28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被告所有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帳戶(戶名:周昱豪、帳號:0000000 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款項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 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 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㈡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發生係基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之事實,所以造成此項事實,是否基於特定
人之行為或特殊原因,在所不問。亦即不當得利所探究,只 在於受益人之受益事實與受損事實間之損益變動有無直接之 關聯,及受益人之受益狀態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依據)而 占有,至於造成損益變動是否根據自然之因果事實或相同原 因所發生,並非不當得利制度規範之立法目的。換言之,只 要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之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 原則,有必要調節,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經查 ,被告為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對系爭帳戶擁有管理權,得自 由提領系爭帳戶內之金錢,而在原告將系爭款項匯入系爭帳 戶時,被告自得隨時提領系爭款項,而受有利益,原告即喪 失對系爭款項之管理權,受有財產減少之損害,被告受領之 利益與原告受有損害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被告並無任 何法律上之原因受有此利益,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其所受系爭款項之不當得利,於法自屬有據。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屬未定有期 限之給付,則被告受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時,即負遲延責任 ,而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2月1日寄存送達被告 ,於111年12月11日生送達之效力。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 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 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