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
莊翠華
被 告 胡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65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 月10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07元,及自民國111 年7 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 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