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訴字,110年度,7號
SYEV,110,營訴,7,2023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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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揚潘蘭蒂(即林琨富之繼承人)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
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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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錠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