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鈺鈞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
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
30,15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