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5號
原 告 許家豪
被 告 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宗良為被告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原為童萬 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變更為柯宗 良,應由柯宗良以被告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 柯宗良為被告金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法定 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