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3005號
PCEV,111,板簡,3005,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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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005號
原 告 楊妹爬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佩芬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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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