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819號
原 告 呂郁楹
訴訟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泉鮮食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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