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711號
PCEV,111,板簡,2711,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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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7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
施庠楠
被 告 黃偉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10年6月16日向 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元、100,000元,約定 借款期間分別為109年6月11日至112年6月11日、110年6月16 日至113年6月16日止,其利息皆自撥貸日起,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計息(目前 合計為年率1.92%)按月計息;違約金部分,自應償還日起, 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以約定借款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以約定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4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 告屢經催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未依約繳納本



息時,借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戴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 金合計130,3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戶 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影本在卷為證,核認無訛。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主張可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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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