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658號
PCEV,111,板簡,2658,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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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6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葉成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423元,及其中新臺幣52,959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014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6,433元,及其中新臺幣251,270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並簽定使用 契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繳款戴止日前未繳清該 期全部信用卡帳款時,即表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並 按實際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19.7 1計算,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若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另需給付逾期手續費,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52,959元及利息、逾期手 續費拒不清償,上開債權並經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 與債權予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再經慶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並通 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



㈡、被告前於民國91年7月31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後更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循環 現金貸款,適用特惠利率13.88%,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 錄,利率則自動調整為年利率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到該 貸款之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詎被告自99年4月20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繳款義務,迄今尚欠款計123,014元拒不清償。案經 渣打銀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債務人後,屢次催告其速來 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
㈢、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信用卡並簽 定使用契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繳款戴止日前未 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帳款時,即表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款,並按實際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依年利率百分 之19.71計算,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若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另需給付逾期手 續費,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251,270元及利息 、逾期手續費拒不清償,上開債權並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 償還,猶置之不理。
㈣、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契約及債 權讓與、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 資料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2份、美國運通循環現 金貸款申請書、來往明細查詢報表、經濟部函暨變更登記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帳單、約定條款、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債 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從而,原告依信用 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二、三項所示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又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所定之簡易訴訟案 件,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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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