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463號
PCEV,111,板簡,2463,2023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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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63號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范煥英
訴訟代理人 柯芊鈺
王浩庭
被 告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行政契約書第27 條第1項前段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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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驛站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