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457號
PCEV,111,板簡,2457,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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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57號
上 訴 人 蘇金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惠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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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